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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遂府办函〔2007〕154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 通 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驻遂单位,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遂宁市城区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战时可用于防空的防空地下室。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其它除居民住宅楼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2-3%修建6级(含)以上的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市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确定。 二、符合国家四部委《关于印发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规定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申请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行政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人防办择地统一建设,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条件的,按程序申请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纳入该民用建筑的方案总体设计,市人防办依法对建设项目的方案是否符合人防要求进行审核,未经市人防办审核,又未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行政许可的,市规划局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必须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在市规划和建设局进行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市人防办负责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要求同步进行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文件审核。在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阶段,建设项目业主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按国家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设计规范进行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未作防空地下室设计或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通过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完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手续又未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行政许可证的项目,市规划和建设局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市质监站和市人防办共同负责对防空地下室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完善相关检查资料。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和建设局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书。 六、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保障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顺利开展。 (一)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依法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由市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无法修建的,当事人应当重新申请易地建设并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民用建筑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市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三)对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通过未作防空地下室设计或防空地下室设计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市人防办提请市规划和建设局依法处罚;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对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未经人防相关审查办理其他相关建设手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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