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利益无保障 房产“霸王”合同得修改 本报讯 5月19日,消费者龙某到县消委会投诉:他于今年1月9日在射洪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预订期房一套,5月18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龙某发现该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很多条款属于“霸王”合同,免除该公司自身责任,加大消费者责任,遂要求该公司修改不合理条款,协商无果,遂投诉到射洪县消委。 经查,龙某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经过多次协商、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当场修改合同中不合理条款。(任晓惠 记者 陈远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