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在某些家具商场开出的发票或收据上,一些商家会加上这么一句话,即“产品质量以实物样品为准”。在此,我想请教“精明”的商家,你所讲的“产品质量以实物样品为准”到底是什么意思?
产品质量,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解释,即反映产品满足规定和潜在需要能力的特性之总和。判定产品质量合格与不合格,就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实际性能,是否符合明示保证的条件,具体指是否符合产品标准、产品说明和实物样品等规定的要求。实物样品作为判定产品质量的重要依据,一般是在产品无标准可供参照或买卖双方对产品有特殊约定要求的情况下,用于对产品质量进行验收。如果产品有现成的标准可供参考,产品质量最好还是用对应标准进行验收,因为国家标准在产品技术指标的制定方面比较详细、全面。另外,国家对产品在涉及到人身健康安全方面有强制性要求时,相关强制性标准也应作为判定产品质量的重要补充依据。对于家具方面的产品,国家有一系列较全面的标准可供参照,并且对于公开销售的产品,也是按照相关标准生产出来的。因此,在家具方面产品的交易过程中,票据上注明的应该是“产品质量以相关国家标准为准”,实物样品只能作为参考。
消费者应当注意一个问题,就是“产品质量以实物样品为准”这句话,有可能为商家以后推卸一部分责任留了后路。举个例子,某些商家认为,不管基材是天然木材还是人造板,只要是使用了天然薄木贴面的家具就可以称为实木家具。而消费者则认为主要部位采用了实木的家具才可以称为实木家具(我们也是这样认为,并且产品各部位用料情况都应详细注明)。由于消费者购物的一时喜悦之情,或是由于商家无意中的疏于介绍,消费者一厢情愿的认为产品应该是自己认为的那样,结果在交付了定金后往往会后悔。因此,当在产品的某些认识上与商家出现分歧时,票据上的这句话“产品质量以实物样品为准”,表明了你已经了解产品的质量状况并认可了这种状态,虽然你是被迫接受了商家的观点。
“产品质量以实物样品为准”也许反映了商家对自己产品质量的自信,那么实际情况又是怎样呢?根据我们以往在销售现场检查的情况,某些商家的实物样品质量状况也并不怎样,比如一些板式家具装配不到位,特别是零部件缺少。商家会讲,装配不好调一下就好了,少装一些零部件是为了调整时方便。试问,如果你连样品都不肯用心做好,那怎么又能让消费者对你的产品质量放心呢?况且对于产品的内在质量,比如甲醛释放限量,仅从样品是很难辨别的,万一你的样品碰巧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这样的样品又怎能代表你企业的质量水平呢?
现在比较流行的一种购买方式是消费者参照样品的款式,根据自家情况定制家具(俗话讲上门量尺寸),严格讲此类产品是非标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最终提供的产品与样品是不一样,产品质量又怎能“以实物样品为准”呢?此时的产品质量应当“以购物合同为准”,购物合同在产生产品质量纠纷时就成为重要的评判依据。合同应尽量详细,除规格尺寸及特殊要求外,其它项目指标可约定以某一具体标准进行验收,一些涉及到人身健康安全的强制性标准也应收录在合同中。
总之,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前应尽量对商品做一个详细的了解。一个电话,几句咨询,会省去你日后的不少烦恼,并使你成为一名成熟的消费者。而在越来越讲诚信的今天,商家应当把心思放在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上,自作聪明的文字游戏只会招来“上帝”的厌恶,最终被“上帝”所抛弃。以上只是一家之言,希望能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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