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山法院民三庭优质高效办案 为民排忧解难
本报讯 船山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在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中牢固树立“公正与效率”主题意识,以优良的作风抓审判建设,以公平、公正、公仆之心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慎断七旬老翁离婚案
2007年2月25日,75岁老翁包某某与56岁的王某某通过双方子女、亲属的撮合结婚,后因两人文化水平、人生经历差距过大,致使婚后生活矛盾不断。2008年7月7日,包某某将王某某起诉至船山法院要求离婚,案件受理后由民三庭具体承办。
王某某在答辩状中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均系老年再婚,情感相对脆弱,断然下判势必给老年人的身心造成较大伤害。因此,本案承办法官陈旭确定了细致审查、谨慎下判、力求调解的工作思路。经审理,发现虽然王某某声称不同意离婚,但对这段婚姻其实已不抱希望,只是在生活补助费的给付上有争议。另查明,原、被告均有固定经济来源,但原告条件更为优越,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承办法官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充分征求双方当事人子女、亲属的意见。通过多方的不懈努力,原、被告终于自愿达成协议:双方同意离婚;包某某一次性补偿王某某人民币5000元。
从速审理拖欠民工工资案
近日,船山法院民三庭快速审理了五件拖欠民工工资案,使五位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得到法律确认。胡某某等五位原告受本案被告廖某某雇佣,为其工程运输土石方,廖某某在向五原告支付了部分工资后,余下部分一直未给付。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剩余工资,均遭到拒绝。胡某某等五人遂将廖某某起诉到船山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工资款。
本案原告均系进城务工农民,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其打工所得工资是家庭主要的经济来源,因为被告的拖欠行为,使原告生活更为困难。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即向被告送达了传票,并积极对原告进行安抚,防止矛盾激化和越级上访。
该五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诉讼标的系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主审法官依法进行了合并审理。开庭之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做任何答辩,在对案件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后,主审法官当庭进行了宣判,要求被告廖某某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按协议约定向各原告履行剩余工资的给付义务。至此,承办法官以不拖延、不搪塞的工作作风充分保护了弱势民工的合法权益。(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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