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藏枪支构成犯罪用枪伤人罪上加罪
案件情况:
蓬溪县大石镇农民颜其富与邻居杨某因琐事多次发生纠纷并结怨。2002年4月14日,杨某所养的鸡一时间找不到而骂人,被告人认为是针对自己。次日上午7时许,颜其富听见杨某在其家附近时说:“拿枪出来打。”就认为又在对自己挑衅,遂从家中拿出火药枪,指向其臀部射击。导致杨某臀、腰、腿等部位共36处被火药枪射出的铁砂子击中。后经法医鉴定,杨某的伤属轻伤。颜其富作案后潜逃外地。2007年1月12日,被抓获归案。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颜其富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2007年4月27日蓬溪县法院判处颜其富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同时判令颜其富赔偿杨某医药费、护理费等相应的民事损失。
法官说法:
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私自配置、携带或者隐藏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枪支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罪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故意违反我国民间禁枪的规定。其后果就是出现了不具备合法持枪条件或合法持枪条件消失的公民、组织持有枪支的情况。犯罪构成不以当事人故意违反禁枪规定的目的评判,炫耀、防身、打猎、收藏与威胁、伤害他人均不影响犯罪构成。由于枪支、弹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的方法很多,行为人采用什么方法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被告人颜其富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负气用枪射击邻居身体构成故意伤害罪。罪上加罪,数罪并罚。法院判处其三年又六个月有期徒刑合情、合理、合法。判令颜其富赔偿受害人的民事损失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合法保护。这类案件的发生反映出民间存在枪支的巨大危害,民间存在枪支就是影响社会治安的隐患。公民、组织要尊重法律,自觉反对非法持有枪支行为,消除隐患;有矛盾、纠纷要通过合法渠道解决,防止出现过激行为,推进和谐遂宁的建设。
(杨学兵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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