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线索牵出两件强奸案
用给零用钱的方式将幼女诱骗强奸,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船山区检察院通过接待来信来访群众发现线索,有效行使立案监督权,并深挖细查,牵出两件强奸案,将二犯罪嫌疑人送上法庭。近日,船山区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蒋某某、唐某某有期徒刑13年、6年。这是该院首例依法运用立案监督权使被告人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2007年12月的一天,船山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收到一位农民的控告信和紧急呼吁信。经过了解,得知这位农民姓吴,系船山区永兴镇的一名外出务工的农民,回家后在老师家访过程中得知自已女儿经常有零用钱,于是吴某便产生怀疑,第二天尾随女儿,发现女儿竟和本村71岁蒋某某在一起。于是便回家询问女儿得知,蒋某某以给零用钱的方式将女儿诱骗强奸。吴某还反映:听村民说,蒋某某采取威吓、欺哄等手段,强奸本村多名幼女。考虑到该案的案情重大,蒋某某的行为在当地影响较为恶劣,侦查监督科负责人立即派专人到永兴派出所了解情况,立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书》,要求派出所立即对该案进行立案并侦查。
2007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将该案提请批准逮捕。侦查监督科干警立即对该案进行审查,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对强奸事实拒不供述,十分狡猾。而案卷中除吴某一个人反映外,许多受害方家长封建思想较为严重,案发后害怕因此事给女儿造成不好的影响,回避案件。造成案件属于“零口供”案件。于是侦监干警向公安机关承办人指明了案件的突破口,通过侦监干警和公安机关的努力,案件取得了较快的进展。首先通过走访村民,发现吴某在11月22日发现其女被蒋某某强奸后在永兴街上与蒋某某发生争吵,蒋某某的亲侄也到了争吵的现场了解情况,并积极地向司法机关反映当时的情况。其次是补充受害人材料,了解到蒋某某从2005年至2007年初,采取欺哄手段多次对本村幼女吴某某、小甘、小黄(均化名)进行强奸,并找到因此事外出小黄的家人进行取证。了解到由于蒋某某强奸行为被本村的唐某某发现后,唐某某也采取欺哄手段强奸了小甘,所以唐某某也有涉嫌强奸的事实,于是立即要求公安机关对唐某某立案侦查。最后通过走访作案现场,发现嫌疑人就是利用当地偏僻的地形,对上学、放学的受害人进行拦截加害,并提取了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物证,并对物证拍照加以确定。
该案公安机关提捕后,船山区检察院及时指定专人承办此案,快审快结,仅用了三天时间就通过审查以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唐某某构成强奸罪批准逮捕。近日船山区法院对蒋某某、唐某某以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和6年。这是船山区检察院通过群众举报一条线索成功办理两件立案监督的典型案例,是船山区检察院首例通过立案监督犯罪嫌疑人使其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蒋华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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