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遭遇车祸 律师千里维权
2006年10月,安居区保石镇凤尾村9组农民阳绪仲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布朗山从事家电维修。12月15日,阳绪仲骑摩托车下乡维修家电时,与景洪农场职工邹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阳绪仲左腿胫腓骨骨折,关节功能丧失50%,住院治疗4个多月。邹某在支付1万余元医药费后拒绝给付,阳绪仲因经济困难被迫出院,伤情反复,门诊治疗不停。2007年5月,阳绪仲到景洪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邹某先予执行医药费2万元,因无伤情鉴定及医疗评估报告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在经过信访、后续医疗费鉴定、一审、二审、执行长达一年时间索赔后,阳绪仲终于于今年3月5日得到了41822元的赔偿。经西双版纳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阳绪仲伤残等级属八级伤残,阳绪仲带着未痊愈的伤辗转回到安居老家。
今年5月,阳绪仲在拦江治疗伤情的过程中,偶遇拦江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发放法律援助惠民服务金卡,便前去咨询,在得知自己的伤残赔偿金和定残前部分误工费未得到赔偿后,阳绪仲立即申请给予法律援助。经安居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援助中心决定受理阳绪仲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考虑到阳绪仲腿脚不方便且路途遥远,援助中心主任杨光辉接受阳绪仲的特别授权委托办理该案。
经过立案、开庭前后两次往返云南省西双版纳州,行程8000多公里,克服了办案过程中的种种艰辛,9月11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阳绪仲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法庭上,对方认为伤残赔偿金应按云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赔偿1.5万元,杨光辉运用娴熟的法律知识驳斥:“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住所地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地法院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按其住所地相关标准计算。”因四川省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高于云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故按此规定计算更加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在人民法院的组织调解下,双方达成赔偿2.4万元的协议,并于9月13日下午兑现。
9月16日,阳绪仲拿到杨光辉转交的伤残赔偿金后,感动得流下了泪水,称“是法律援助维护了我们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感谢法律援助中心,感谢政府”。
安居区司法局在“三大主题活动”中深入开展为民工维权工作,维护外出务工特别是伤残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了法律援助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记者 蒋凤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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