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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房屋租赁新规出台 禁止二房东住宅禁商被删
新闻来源:四川在线   更新时间:2008-9-8 8:00:26  【字体:小 大】
  四川在线消息  房屋租赁中普遍存在的偷漏税等现象将有望杜绝。昨天(12月10日)公布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北京市将实行房屋出租登记制度。但与此前公布的《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最终出台的《规定》中,征求意见稿中备受关注的“住宅禁商”、“禁止二房东”、“禁止押一付三”等条款已被删除。

  出租房屋收入应依法纳税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租赁和非住宅房屋租赁他人居住的,从2008年1月1日起都将实行房屋出租登记制度。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办理房屋出租登记不得收费。

  按新出台的《规定》要求,出租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填报的内容有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住所地;实际居住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户籍地;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和租赁期限;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来源证明等。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出租人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而对房屋出租登记制度,业内人士认为,将能够杜绝房屋租赁中普遍存在的偷漏税现象,而《规定》中也明确要求出租人出租房屋的收入应依法纳税。

  明确“民宅出租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规定》明确,出租人禁止将违法建筑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而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备受争议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住宅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即“住宅禁商”条款被删除。

  “禁止二房东”条款被删除

  去年的《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有关“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即“禁止二房东”的条款,在此次正式出台的《规定》中也没有了痕迹,但是《规定》明确:“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承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代收租金不受“一个月”限制

  而对原征求意见稿中有关“禁止‘押一付三’”的规定,即“对于经纪公司与租赁者约定直接向租房者收取租金的,每次不得收取超过一个月的租金”的规定,新出台的《规定》中没有提及,而仅仅是明确本市对房屋租赁经纪委托代理业务实行银行代收代付、风险准备金、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户管理等资金监管制度。中介公司和经纪人不得占用、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资金。

  据了解,目前北京房屋租赁市场的行规是“押一付三”,即向租户收取租金,房客交纳3个月的租金,并且以1个月的租金作为押金。当时征求意见稿有关禁止该做法的规定受到了多数居民的反对。《规定》中没有出现该内容表明,在通过银行代收代付租金的方式中,缴纳几个月的租金不受任何限制。

  无证从事房屋租赁最高罚3万

  此外,对《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间,很多市民提出的“应加强黑中介监管”的建议,该《规定》有明确规定:“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成立,取得营业执照,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条件。从事房屋租赁经纪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未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屋租赁经纪活动。”并且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复印件;房屋租赁经纪业务,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经纪合同,统一收取佣金、开具发票。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执行业务;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出租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

  房地产经纪机构使用未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活动的,或者违反上述规定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财经解读:“住宅禁商”条款 缘何被删除

  据了解,在《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间,有关住宅禁商的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住宅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就备受关注,赞成和反对的市民都有,而昨天正式出台的《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中删除了相关条款,也引起了各方议论,记者的初步调查显示,反对的比叫好的市民要多。

  反对取消“住宅禁商”规定的市民认为,民宅商用严重干扰了其他业主的休息权,强烈要求制定出租住宅管理法来维护其他业主的休息权、生存权、宁静权,要求对于影响其他居民居住环境的“住宅从商”行为予以禁止。而叫好者则认为,出租房屋如何使用不应设置“一刀切”的规定,居民对所拥有住宅拥有处置权利,政策不应完全限制商业行为,建议“禁商”应有选择,对于“图文设计”、“软件开发”等商业行为可以适当放宽尺度。

  对此,记者昨天采访了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对此不予表态。有知情人透露,之所以在《规定》中删除“住宅禁商”条款,和《物权法》的出台相关。不管如何,“住宅从商”影响居民生活的现象举不胜举,《规定》中有关“民宅出租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如何细化管理,还需有关管理部门重视。(余美英)
           
编辑:小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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