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扶助制度将惠及计生户
本报讯 (屈卫中 记者 蒋志强)根据上级安排,大英县启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是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不分城市、农村,不分户口性质,只要是四川户籍的,就可在户籍所在地申报,户口不在同一县的,分县申报,户口在同一个县不同乡镇的,以一方为准,在一个乡镇填报,由政府发放特别扶助金,直至扶助对象亡故。
在9月9日召开的专题会议上,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王友明强调指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继农村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之后,政府实施的又一重大惠民工程,广大计生干部要吃透政策,阳光操作,遵守纪律,切实让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各乡镇9月20日前要完成目标人数的确认,10月6日前完成网上录入,镇乡人口计生办在9月23日填报好《2008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目标人数确认表》,报县人口计生委,县人口计生委审核后通知各镇乡于2008年9月26日统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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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对象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扶助对象夫妻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年龄指当年的12月31日满49周岁)。婚姻关系确认:1994年2 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要予以认可,1994年2 月1日以后的要以结婚证明为准,但女方必须年满49周岁,男方年龄不限。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不分男女。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
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一方纳入扶助范围。
未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合法收养的子女的,也应纳入,但收养子女的合法性为:1992年4月1日前收养的以村组证明和户籍为准,之后的要有县级民政部门的收养证。违法收养的,不能纳入。
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此条主要证明生育的合法性,乡镇、街道出具的证明材料一定要规范,必须用打印材料。)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
现无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无伤残证,如在2008年9月23日前能补办的,可以及时登记,否则今年不予以登记,待来年将证办齐后再登记。
已享受奖励扶助政策的,如果同时符合特别扶助政策,今年暂不纳入,明年可由其本人决定,可就高不就低。
对发生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不再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应自其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
特别扶助金发放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个人申报后,由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女方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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