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被列为汶川地震灾害一般灾区
灾后恢复重建可获税收优惠
本报讯 (记者 管静) 在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不久前印发的《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中,大英县被列为汶川地震灾害一般灾区;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精神,在灾后恢复重建中可享受诸多税收优惠。
根据《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在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措施方面,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如因地震灾害灭失或损毁居民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包括安居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具体减免办法由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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