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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引起各界关注
新闻来源:重庆商报   更新时间:2007-11-13 9:28:32  【字体:小 大】
自立法之初就颇受争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实施3年多后进入修改程序。近日,该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修正案草案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最多10%。修正案草案的有关内容一经报道,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现行条款规定不具体

  目前道交法7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确立了机动车一方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体现了侧重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立法政策。但是,在双方都有过错或受害人一方过错的情况下,按照什么标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76条规定得不够具体,一些地方性立法对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比例做了规定,又造成各地标准不统一。

  草案明确机动车赔偿比例

  此次草案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不同比例承担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赔偿责任;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赔偿责任;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业内人士表示,这样修改既公平确定责任又体现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保护,较好体现了公平原则,增强了可操作性。全国人大内司委对草案的审议意见是,具体赔偿比例问题,建议修正案只确立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至于如何根据不同责任确定具体赔偿比例,由地方法规根据实际规定。

  赔偿比例为何确定10%?

  对于76条的修改,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副司长丁锋近日介绍了确定“不超过10%标准”的依据。他还分析了为什么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要多担责的法律依据。

  据丁锋介绍,“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标准,原系国务院1991年颁布、1992年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确定的。该办法曾规定“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这一标准经过多年实践,已被社会普遍接受和认可。据专家介绍,“除此(10%标准)之外没有一个其他标准更有说服力,所以这次修改就采用了10%的比例”。

  丁锋还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高速运输工具对周围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可以证明被损害由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可以减轻其民事责任。“当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时考虑,机动车对于非机动车、行人,相对是高速运输工具,所以他们之间发生事故,机动车要承担多一些赔偿责任。”

  众说纷纭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引发了广泛争议,有车族和无车族各执一词。

  有车族高先生:谁说行人是弱势?我觉得开车的才是弱势。那天我驾车路过一个超市门口,有两名中年妇女在车前瞎晃就是不让路,当我按了下喇叭后,一名妇女不在乎地说,‘放心吧,他不敢撞咱”。建议近早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起码以后赔偿有了标准。

  无车族王小姐:生命权永远高于路权。在行人全责的情况下,机动车赔偿不超过10%的赔偿额度略低,30%更为合理。因为法律应该保护弱者,机动车相对于行人无疑是强势的一面。如果增加机动车的责任,可能有利于交通事故的减少。

  相关链接:

  美国的交通法注重责任认定。从交通法规方面来讲,美国法律虽然注重“以人为本”,但也不绝对简单偏向行人,而是注重对具体责任的认定。德国法律规定死者违法撞人车辆正常行驶不承担责任,死者应向其本人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自20世纪以来,诸多国家先后制定了特别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如奥地利、意大利、瑞典、荷兰、芬兰、挪威、丹麦、瑞士、法国等。

编辑:夏梦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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