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养路费问题“较真儿”到底的律师周泽,再次发出质疑声。7月28日,他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递交“审查《北京市公路条例》违法问题公民建议书”。
他认为新制定的《北京市公路条例》关于养路费征收的规定不仅违背了《公路法》的原则规定和立法精神,也违背了《立法法》的具体规定。
7月27日,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公路条例》。引起周泽关注的是,该条例加大了对欠缴养路费车主的处罚,强化了对养路费的征收。
该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未按照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该条例特别对欠缴养路费的机动车所有人提出强制性措施。”周泽说,条例规定“欠缴公路养路费6个月以上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拒不缴纳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或者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有以上欠缴公路养路费等情形的,条例规定,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可以采取措施暂停违法机动车辆的使用。同时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办理业务时发现有欠缴养路费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查处。
周泽认为,《北京市公路条例》关于征收养路费的规定没有立法依据。
1997年通过的《公路法》对公路养护资金筹集的规定是:“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燃油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燃油附加费。征收燃油附加费的,不得再征收公路养路费。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经修订,通过了现行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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