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报审到立案,*ST梅雁(600868.SH)原本寄望于媒体报道给深圳吉富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吉富)以压力,却在开庭时遭遇深圳吉富再发奇招,公开审理变成不公开审理。
9月17日,*ST梅雁状告深圳吉富,要求深圳吉富归还广发证券8%合计1.68亿股权一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开庭,闻讯赶来的众多记者及少数投资者“如愿”进入法庭旁听。然而开庭后,法官宣布此案经由深圳吉富申请变为不公开审理,记者、投资者及当事双方公司人员全部被清场。
“不公开审理对我们不公平。”除律师法官外,唯一进入法庭的*ST梅雁董事长杨锋源说。
审理关前过招
9月17日开庭,深圳吉富就以“该案为*ST梅雁已公告重大事件,容易被别有用心之人操纵股价、各财经媒体的关注可能影响股价以及可能涉及广发证券商业秘密”为由,向法庭申请不公开审理。
闻讯赶来的财经媒体记者、*ST梅雁少数股民以及*ST梅雁董秘、证券事务代表、广发证券副总裁欧阳西等都被清场。
*ST梅雁辩护律师张新强介绍,上午开庭主要是双方交换证据,下午才是辩论阶段,“估计还要第二次开庭,这个案子不会很快结束。”张说。
下午开庭,*ST梅雁董事长杨锋源作为法人代表,成为除律师法官外唯一进入法庭的人。“这样(不公开审理)不公平,证明他们觉得理亏,不敢将真实案情暴露于媒体。” 杨锋源说。
9月24日,*ST梅雁已经将公开审理申请书递交到法院。*ST梅雁认为:作为上市公司,其经营运作及诉讼相关情况依法属于必须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公开审理会使别有用心者操纵股价之说。
“梅雁总股本19亿股,流通股本高达17亿股,而且目前基本属于垃圾股一类,没有人愿意也没有人有能力去操纵股价。”一位券商分析师认为。
不公开审理的第三条理由——涉及广发证券商业秘密,也被*ST梅雁认为不可能。张新强表示,从双方交换的证据来看,股权转让合同、广东省、深圳市两地工商局已公开资料以及证监会有关广发证券、深圳吉富相关批复文件全部都是已公开资料,没有涉及任何保密资料,而且该案涉及的内容只是2004年的转让过程及转让合同,根本不存在涉及广发证券商业秘密的情形,因此应该公开审理。
法律道义各占一边
2004年9月13日,*ST梅雁前身广东梅雁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每股1.2元,将持有的广发证券8.4%股权合计1.68亿股份作价2亿转让给深圳吉富,同时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由于双方的股权转让手续一直未获得证监会审批,2004年12月26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如深圳吉富由于持股资格审批等问题造成所持广发股权无法完成过户时,*ST梅雁同意深圳吉富将该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证券法》(1998版本及2004年修改后版本),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资格必须经过证监会审批,同时,证券公司及证券行业从业人员在任期内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股权。
而事实上,截至目前,深圳吉富通过购买*ST梅雁而持有的广发证券8.4%股权仍然未获得证监会审批。同时,深圳吉富是为了抵制中信证券(600030.SH)收购临危成立,股东为当时广发证券所有员工,其中时任总裁的董正青出资800万元,持有深圳吉富3%左右股权。
2006年3月1日,广东证监局核查发现深圳吉富违规持股问题,深圳吉富随即向广东证监局上报要求将所持股份转让给广州高金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广州高金)等四家公司,但该申请截至目前依然未获批复。
张新强认为,收购*ST梅雁持有的广发股权后,深圳吉富已经违反了《证券法》上述两条规定。“虽然深圳吉富已经将股权转让给广州高金等四家公司,但是由于之前的过程违法,所有转让协议都应该无效。”张认为,“皮之不存,毛将附焉”。
张新强进一步解释,从法律角度将,*ST梅雁完全站得住脚;深圳吉富则在开庭时极力强调,当初协议及补充协议都在双方自愿情况下签订,应该有效。“双方自愿并不意味着不违法,这一定意义上和买卖毒品一样,双方自愿但并不合法。”张说。
“从道义上讲,深圳吉富确实有充分的理由,中国人买卖的习惯就是付了钱就成交。”业内分析人士认为,*ST梅雁占法律优势,深圳吉富占道义上风,这将是对中国法律实践的一次考验。“这个案子估计有的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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