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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推出惠民行动(2) 邀专家解读新《劳动合同法》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7-12-27 22:30:36  【字体:小 大】

本网推出惠民行动(2) 邀专家解读新《劳动合同法》

   本网讯记者  陈俊良)今晚8:30,遂宁新闻网演播室里迎来了遂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兼劳动监察支队支队长杨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科长刘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支队副支队长邓刚3人,他们就新《劳动合同法》相关问题答网友问。

 

   “报上说,‘工龄清零’的做法是违法的,是不是哟?我近来老是听到一些企业还在搞重新签订用工合同的事?”一网友问道。“劳动保障部做出了明确解释和通知,这种做法是无效的,要想解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才能解除;工龄清零也要继续计算,工龄清零的做法是无效的。”杨勇回答道。

    “我是一个单位的实习生,是不是在我们实习期间都没有工资。还有我们实习的时间太长了,有的是3个月,有的是半年,请问在新的劳动法有新的规定吗?”一网友问道。“实习期与试用期是有区别的。在劳动合同法里面没有相关规定。实习期是学生在校学习之余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不属于明确有劳动关系,工资标准与学校跟用人单位签订有关。”刘贵回答道。

   网友早儿提出, “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是劳动者患病或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未满期限内;二是劳动者因工负伤并被鉴定为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邓刚回答说。

     “好像听说新的劳动法对于加班是有时间规定的是否属实?”“ 对于加班必需征得员工的同意,一每天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如果超时,无论给多少加班费,用人单位都违法了。”

      ……

      据现场统计,在不到一个小时,本网黄桷树社区共有近20位网友对新《劳动合同法》的现场解答进行跟帖咨询、提问、回帖将近70条,点击次数800余次,现场直播也深得网友好评。

      本网还将邀请市总工会等部门领导、专家继续推出“聚焦新法·关注劳动者权益”系列报道,同时也欢迎广大网友登陆论坛,提出您想咨询的问题,发表您的看法。

    

编辑:陈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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