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采沙船停放在指定位置
涪江 多举并重防大汛
进入防汛期已经两个多月了,涪江沿岸的采沙业主是否在禁采期采沙,河道的障碍物是否完全清除?昨(3)日上午,市防洪办、船山区水利局、区防洪办相关工作人员对涪江沿岸的汛期工作进行了明察暗访。
直击一:
采沙业主“规矩”了
当日上午9点,执法暗访组驱车来到桂花镇,查看了该镇辖区的几处采沙场,发现各采沙场的业主都将采沙船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记者在其中一处采沙船上发现,6月初防洪部门在机械上张贴的通告原封未动。执法暗访组来到永兴镇辖区,发现各采沙场除了有一两个守场地的工人外,没有发现其他工人。随后,执法暗访组来到老池,查看了各采沙场的情况,没有发现有一个采沙业主顶风违规。
据船山区防洪办有关人员介绍,进入汛期以来,他们按照有关规定与各采沙业主签订了责任书,同时坚持天天查看,所有的采沙场都很规矩。
直击二:
河道障碍90%被清除
执法暗访组随后对涪江河遂宁段的障碍物进行了查看,查看中发现,河道中各障碍物(包括采沙业主留下的)除个别地方外,90%已被清除。船山区防洪办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保障河道畅通,他们与各采沙业主签订了责任书,要求这些业主采完沙留下的沙坑要及时回填。
至于目前个别地方有少许的障碍物,主要是由于涨水冲的泥土而形成的,他们将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排除这些防洪障碍物。
措施:
防洪预案 防患于未然
为了有效防御洪水危害,确保社会稳定,实现防汛减灾的目标,船山区防汛指挥部编制了《河心洲坝防洪预案》和《船山区2008年防御特大洪水预案》。这两个预案明确指出了各河段的水位相关情况,并制定了一套完整的抢险方案,保障汛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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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实施办法第41条规定:未办理河道采沙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及采沙工具,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没收非法采沙船只。《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还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㈠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㈡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记者 谭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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