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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治市城区三轮车、摩托车非法营运和规范通行秩序的通告
新闻来源:遂宁新闻网   更新时间:2008-7-10 7:21:08  【字体:小 大】

  遂 宁 市 公 安 局

  遂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遂 宁 市 交 通 局

  遂宁质量技术监督局

  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整治市城区三轮车、摩托车非法营运和规范通行秩序的通告

  遂公通[2007]4号

  为了加强市城区人力三轮车、机动三轮车管理,确保市城区道路安全、畅通、有序,保护合法、打击非法,维护良好的城市文明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质监局、市执法局就整治市城区三轮车、摩托车非法营运和规范通行秩序通告如下:

  一、禁止电动三轮车、机动三轮车、摩托车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人力三轮车载客营运。

  二、在市城区范围内(含开发区、河东新区、工业园区)不准电动三轮车、机动三轮车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人力客三轮车通行。

  三、禁止非法生产、销售、拼装、组装、改装人力三轮车、电动三轮车和机动三轮车。

  四、非法生产、拼装、组装、改装人力三轮车、电动三轮车和机动三轮车,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五、人力三轮车、电动三轮车非法从事载客营运的,由公安、交警、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六、机动三轮车、摩托车非法从事载客营运的,由交通部门依法查处。

  七、在市城区道路行驶的上述车辆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予以查处。

  八、公安、交通、工商、质监、城管执法等部门实行联合整治,各司其职。

  九、本通告自2007年10月10日起执行。

  二00七年九月十九日

编辑:谢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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