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城区违法建设的通告遂府通[2008]1号
为进一步规范市城区建设秩序,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市城区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市城区违法建设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市城区建成区(含三园区)。
二、整治对象: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临时建设工程超过批准期限的;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三、违法建设者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整改或拆除其违法建(构)筑物。正在建设的要立即停工并自行拆除。
四、违法建设者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自行整改或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五、对阻挠公务人员执行公务和扰乱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00年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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