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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的基本标准
新闻来源:遂宁新闻网   更新时间:2008-3-22 23:05:13  【字体:小 大】

  遂宁市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的基本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促进农贸市场上档升级,有利于改善市容市貌,有利于提升城市功能,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是一项惠民利民的重大工程。

  第二条 为加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目标,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市场“三化”(即:设施标准化、管理制度化、服务规范化)建设要求,根据《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结合遂宁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章 市场设立规范

  第三条 农贸市场设立应符合遂宁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遂宁市商品市场建设发展规划。农贸市场外300米内不得经营蔬菜、肉类、豆制品、水产品、活禽畜等商品。

  第四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按照适用、卫生、安全、环保等要求,符合国务院《城乡集贸市场贸易管理办法》、《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文明城市考核测评细则》、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和《工程建设标准》以及消防技术规范等国家和专业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五条 农贸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市场建筑应为永久性、全框架,建筑层高应不低于4.2米的开放式经营场地。

  (二)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和自然采光条件。

  (三)市场出入口设置:单层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的市场,设置2个出入口,每增加500平方米增设1个。出入门宽度不低于3.4米。

  (四) 市场室内的通道应保持畅通,主通道宽度不小于2.5米,次通道宽度不小于1.8米。

  (五) 市场内装修美观、整洁、明亮、安全,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给排水符合建筑设计标准;场内照明设计科学,场内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场内墙面应贴高度不低于2米的墙面砖。

  (六)农贸市场内及周边的小餐饮店应实行“三改”(将炉灶从前台改在餐厅后面厨房内,将蜂窝煤改为液化气,将消毒液改为消毒柜)。

  (七)农贸市场场内布局应按蔬菜、肉类、豆制品、水产、干杂、熟食、活禽等商品分类进行划行归市,合理布局交易区,达到划行归市、摊位归区、坐商归店、广告归栏、车辆归点、垃圾归桶;活禽进笼、水产品进池、食品进柜;生熟食品经营分离、鲜活商品经营分离、自产自销商品经营分离和店招广告统一、市场设立要求统一、市场举办者责任统一的要求。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农贸市场应当在市场内根据需要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新建农贸市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已建成市场在经营权招投标时,对农产品自产自销专用区域面积有规定的,应按照不低于市场面积的15%的要求在市场内划出自产自销交易区。

  第六条 农贸市场应有与市场商业用房规模相适应的公共卫生设施、物业管理用房、食品安全检测室、检疫用房、消防设施和广播设施等基础配套设施,基础配套设施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食品摊位应全封闭设置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二)水产品、生熟肉制品的摊位(房)及现场加工食品的摊位(房)应具备上下水设施,还应配备消毒设备和符合环保标准的排烟和污水排放设施。

  (三)干杂食品应该上架经营,摆放整齐。

  (四)卤制食品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要按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配置统一整齐的货柜,有防蝇防尘防腐设施;经营者着统一工作服,餐具和切配的刀、板、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清洗消毒,店堂保持整洁卫生。

  (五)活禽经营区域应具备以下条件: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集中,进入固定的房屋内并与其它产品的经营区域分开,有地下排水明沟,有独立的出入口;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排风、排气口高度要超过楼顶,不得有臭气、烟味,换气通风、排除异味要符合环保要求,地面设有下水明沟,墙面铺设瓷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配备固定禽笼,禽笼统一用不锈钢制作,禽笼底部应距地面15厘米以上;活禽宰杀加工区域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

  (六)市场应配备环境卫生保洁设施。市场应设置带加盖的垃圾箱(筒),5000平方米以上市场应设置垃圾集中处理站(点)。市场内摊点及周围2米范围内无垃圾、杂物和污迹。市场内实施垃圾袋装。市场均应设置卫生保洁用水专用设施。

  (七)切实推行净菜上市。从2008年7月1日起,市城区所有农贸市场全面推行净菜上市,净菜品种[包括干、鲜蔬菜(含豆类制品),干鲜水果(含蔗类)进入市场前必须进行初加工,做到洗净、去杂,无枯黄烂叶。经营者必须自备垃圾袋,并及时将杂物放进垃圾袋。

  (八)市场内应按要求设置不低于三类标准的公共厕所。

  (九)农贸市场有200个商位以上的应设置食品安全检测室,安排相对独立的检测工作间,配备检测项目所需的快速定性检测设备。

  (十)农贸市场应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消防安全设施。配置防盗设施。

  (十一)农贸市场内应设置消费者投诉站(点)。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公平秤。

  (十二)农贸市场应配套设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其面积应达到商业用房面积的20%左右。

  (十三)农贸市场应有专门的广播设施。

  (十四)农贸市场应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市场招牌、导购牌、商品区域标志及商位号牌,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设置广播、公用电话等服务设施,同时也要设置市场行情、法律宣传、健康教育、违法行为查处公示栏等宣传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电子显示屏和电子监控设备。

  第三章 市场举办者管理规范

  第七条 市场举办者为市场第一责任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主体合法,应与商品经营者签订统一的《商品交易市场商位租赁经营合同》,落实市场举办者与商品经营者的责任。

  第八条 市场举办者应在市场内建立管理机构,并将值班长制度、商品质量承诺制度、商品准入和退市制度、卫生制度、安全制度、治安管理制度、经营者信誉管理、市场行情公示等制度上墙公示,保证落实到位。

  第九条 农贸市场经营户必须保持摊位、排架整洁,做到坐商归店。商品应划行归市,摆放整齐。市场门面统一编号,市场摊位号码统一制作,市场内无乱张贴涂写、乱设摊点、乱建、乱搭、乱堆现象。

  第十条 市场举办者应切实采取措施,做好治安消防工作。经营区与生活区必须分开,做到消防通道畅通,无占道、跨门、冒口经营。

  第十一条 市场举办者要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市场卫生管理工作。

  (一)各类卫生设施齐备完好,摆放整齐、洁净,卫生标志明显,垃圾实行袋(桶)装。

  (二)农贸市场内的清扫、保洁不得低于二级道路保洁标准。农贸市场周围的清扫和保洁不得低于三级道路保洁标准。落实“门(摊)前三包”,铲除蚊蝇孳生场所,垃圾容器密闭,空地绿化。市场地面整洁、无坑洼、无积水,下水道无堵塞现象。

  (三)有专人负责开展健康教育,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熟悉文明卫生知识,基本卫生知晓率≧80%,基本健康行为形成率≧70%。

  (四)有专人负责除“四害”工作,定期开展除“四害”(蚊、 蝇、鼠、蟑螂)活动,“四害”密度达到国家控制要求。

  (五)市场公厕管理实行厕所水冲式,通风良好; 洗手设施完好、整洁;便池定期清洗除垢消毒,随时保洁,无蚊蝇,无污垢,无臭味。

  (六)市场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和健康教育以及接受卫生监督监测的各种资料档案齐备,保存完好。

  第十二条 市场举办者要接受辖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市场管理达到市场“三化”要求。

  第四章 市场内商品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经营规范

  第十三条 商品经营者应证照齐全,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做到亮照经营;必须按规定缴纳税费;胸牌佩戴、商品价签、证照悬挂统一固定。

  第十四条 商品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码标价;商品宣传和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商标、标识、计量、卫生、包装、广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准欺行霸市、短尺少秤;不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商品。

  商品经营者要讲卫生、讲文明,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皮烟头纸屑,必备统一规定的垃圾容器,自觉做到垃圾随时入筐(桶、袋),不乱摆摊点,不乱贴广告。店招店牌用词规范、整洁美观。车辆不乱停乱放。

  第十五条 市场内从业人员应衣着整洁,仪表端庄,举止、语言文明,卫生习惯良好。其中从事餐饮业和食品、副食品经营的人员,应自觉遵守《食品卫生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自觉服从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市场监管规范

  第十六条 我市商务、财政、工商、城管、卫生、环保、规划和建设、国土、公安、林业、农牧、船山区政府以及三园区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场的监督管理。

  (一)商务部门应履行行业管理部门职责,协调、指导、监督农贸市场的改造升级;开展牛、羊、禽定点屠宰,确保生猪定点屠宰,加强肉品检验,并建立肉品追溯制度。

  (二)市财政局负责加大对城区市场升级改造的资金投入和资金补贴,将市城区市场升级改造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支出项目,按期拨付所需资金。

  (三)工商部门应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取缔无照经营,查处不亮照经营行为;指导业主划行归市,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开展星级市场和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评定活动;接受和处理消费投诉;协助规划等部门抓好新建农贸市场的规划和选址等工作。

  (四)城市管理部门应履行市容环境监督管理职责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市场公厕、垃圾站的改造升级;指导市场业主改造和完善市场环卫设施;督促市场业主做好市场公厕的卫生管理和清扫保洁;协助市场业主及时清运垃圾,垃圾桶不得有“穿裙戴帽”的现象;对农贸市场周边游商和冒市经营行为进行整治,取缔占道经营;在市场周边适当划定专门的停车区域,并对市场以外违规停放车辆的行为进行处罚。

  (五)卫生部门应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监管的技术指导;负责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和农贸市场卫生管理负责人的培训;指导市场业主做好市场内熟食品、散装食品、食品成品防蝇防尘防腐等基本卫生设施的改造;加强对市场除“四害”的指导和监管,督促搞好灭鼠、蚊、蝇、蟑螂工作。

  (六)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市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保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检查组织工作。

  (七)规划和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制定与审查市场土建工程改造方案;督促和监督市场业主按审批方案实施市场改造升级;负责新建市场的规划和选址,并负责市场周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及时维护。

  (八)国土部门负责落实新建市场的用地等工作,负责市场规划布局,审查市场土建工程改造方案,督促市场业主按照审批方案,实施市场改造升级,确保市场基础设施符合规划要求;对市场开办者在市场建设中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人民防空费和垃圾处理费给予适当的减免。

  (九)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贸市场治安管理;指导市场业主对农贸市场的改造升级达到消防安全要求;指导农贸市场道路及停车场的交通管理。

  (十)林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贩卖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制品的行为,防止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制品流入市场。

  (十一)农牧部门负责指导对市场农副产品的安全监测;对进入市场的畜禽及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做好重大动植物疫情的监测和预防;开展对农贸市场农副产品检测人员的培训。

  (十二)船山区和三园区政府负责组织各社区居委会将辖区内的市场清洁卫生纳入日常管理,进行月末卫生大检查,督促市场举办者和经营者实行“门(摊)前三包”管理,搞好公共环境卫生,实现垃圾日产日清,无卫生死角。

  第十七条 工商、商务、城管、卫生、环保、规划和建设、国土、公安、林业、农牧等职能部门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齐、秉公执法、文明管理;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张国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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